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上進交通有限公司、雲郁庭,請求返還所有
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雲郁庭之
債權人,相對人雲
郁庭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債權,
惟恐遭聲
請人追索,竟將其所購置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
(下稱
系爭車輛)
借名登記於相對人上進交通有限公司名下
,然系爭車輛之汽車貸款及動產
擔保設定人均為相對人雲郁
庭,相對人雲郁庭
上開行為
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爰依
民
法第242條及第765條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
約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系爭車輛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雲
郁庭名下,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
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
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
性質不能調解,依
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