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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調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上進交通有限公司、雲郁庭,請求返還所有 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雲郁庭之債權人,相對人雲 郁庭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 請人追索,竟將其所購置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相對人上進交通有限公司名下 ,然系爭車輛之汽車貸款及動產擔保設定人均為相對人雲郁 庭,相對人雲郁庭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 法第242條及第765條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 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將系爭車輛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雲 郁庭名下,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 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