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許明鳳
代 理 人 王家鈜
律師
相 對 人 全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雪
代 理 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台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
地雖為相對人所有,然其於上有建物及法定租賃關係,因相對人
搭建圍牆影響聲請人之通行權,因聲請人對
上開土地係法定租賃
關係
而非所有權,故本件原告訴之利益應為其通行之利益,其
訴
訟標的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