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明鳳
代 理 人 王家鋐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雪
代 理 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
17335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
訴訟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