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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調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通行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明鳳 代 理 人 王家鋐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洪雪 代 理 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 17335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