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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調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車輛所有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進順、財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變更登記車輛所有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進順之債權人,相對人林 進順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消費借貸本金及利息債權,恐遭聲 請人追索,竟將其所購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相對人財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財源租賃公司)名下,然系爭車輛之動產擔保設定人為相 對人林進順,相對人林進順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請求相對人財源租賃公司變更 登記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林進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 在,請求將系爭車輛變更登記所有權於相對人林進順名下, 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 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 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