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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士調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長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保欣 相 對 人 陳興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車輛所有權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興南之債權人,聲請人對 其催收債務未果,嗣發現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營業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係登記於相對人長欣交通有限公司(下 稱長欣公司)名下,然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之債務人為 相對人陳興南,顯見系爭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為相對人陳興 南,相對人陳興南係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將系爭車輛借名登 記於相對人長欣公司名下,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549 條第 1 項規定,代位請求變更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為陳興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車輛之名義有借名登記 契約之法律關係,代位請求將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 相對人陳興南,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 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