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彭斯全
相 對 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
準用之(最高法院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沅澄國際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登記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經郵務機關以遷徙不明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登記資料,相對人業經命令解散,有本院查詢臺北市商業處函文在卷
可稽,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