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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廖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經郵務機關以遷徙不明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債務人未居於該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12月23日  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03051363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