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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田定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觀念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 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終止合作等內容通知, 經郵務機關以遷徙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里○○路○段○○○ 巷 ○ 弄○ 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未 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 。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 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