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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麗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等37筆土地係聲請人茲依都市危除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所欲擬定之重建範圍,相對人陳麗卿係前開擬定重建 範圍內同區段397 地號土地( 含建物) 之所有權人,聲請人 為徵詢並取得重建計劃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同意,以臺北市○○區○○路○○○ 巷○○號寄送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 巷○ 弄○ 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僅向土地謄本 上之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 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 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