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尹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麗卿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查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等37筆土地係聲請人茲依都市危除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所欲擬定之重建範圍,相對人陳麗卿係前開擬定重建
範圍內同區段397 地號土地( 含建物) 之
所有權人,聲請人
為徵詢並取得重建計劃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同意,
爰以臺北市○○區○○路○○○ 巷○○號寄送
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
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 巷○ 弄○ 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
可佐,聲請人僅向土地謄本
上之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
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
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