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尹博
相 對 人 陳伯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
○○○ 巷○ 號5 樓房屋,徵詢相對人是否同意參加危老舊建築
重建,
爰發函要求相對人於3 周內回復,竟因遷徙不明致原
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 巷○○弄○號2樓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
可佐,聲請人僅向
系爭房
屋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
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而聲
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
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