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相 對 人 陳伯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門牌臺北市○○區○○路 ○○○ 巷○ 號5 樓房屋,徵詢相對人是否同意參加危老舊建築 重建,發函要求相對人於3 周內回復,竟因遷徙不明致原 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 巷○○弄○號2樓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佐,聲請人僅向系爭房 屋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 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 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