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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司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相 對 人 柯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欲擬定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等 37筆土地之重建範圍,相對人為上開同地段355 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聲請人為徵詢並取得重建計畫內全部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 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存證 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 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未 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覆可佐,可認 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 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