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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字第 1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昕奇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被   告 好事九九互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1 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 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嗣 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5 1 元,及自110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前開聲明之變更核屬減縮訴之聲 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有Amazon Web Services 服務合約書 (下稱系爭AWS 服務合約書),被告使用原告所提供之AWS 雲端服務,AWS 服務費為每月依被告之使用量計價,雙方約 定付款條件為每月最後一日起算之30日內給付,惟被告自10 9 年12月起至110 年5 月3 日止,共計積欠5 個月之AWS 服 務費5,4 51元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 AWS 服務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AWS 服務合 約書、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均影 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系爭AWS 服務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