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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字第 1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373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被   告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與原告簽訂「是方 電訊雲端運算平台(VM)服務申請書」、「是方電訊雲端運 算平台服務契約條款」,申請新增租用原告提供之雲端運算 平台服務,並於契約期間內持續使用前揭服務。詎被告積欠 原告110 年1 月至3 月共3 筆電信服務帳款計新臺幣(下同 )17 ,640 元未支付,雙方約定被告應依約按期支付費用,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通信服務契約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64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是方電訊雲 端運算平台(VM)服務申請書、是方電訊雲端運算平台服務 契約條款、電子發票證明聯、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均影本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兩造間通信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