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小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洗悅專業洗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尚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8,4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