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李意晴即強森人力派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 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
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