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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廣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梓鈞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李意晴即強森人力派遣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 段○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