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懿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武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8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