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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懿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