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7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謝忠霖
被 告 璞園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春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
期日到場,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鍾業敏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車體損失險,B車於民國109
年9月18日9時16分許,由訴外人謝雅雯駕駛停放於臺北市○
○區○○街○○巷○○弄○○號地下停車場第3號車位處時,遭被
告所有1072-E9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倒車時不慎碰撞而
受損。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B車之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
同)1萬4,732元(其中工資費用4,962元及烤漆費用9,770元
),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鍾業敏,依保險法第53條
規定,原告自得代位
求償。因此,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
法
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4,7
3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
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及
估價單等件為證,
核與本院
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
庭會議決議
參照)。是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B 車受損,
其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1萬4,73
2元(其中工資費用4,962元及烤漆費用9,770元)。然而以
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
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車係於106年5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
,依法
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
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
百六十九,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
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9月18日為止,B車已實
際使用3年5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2,078元
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4,962元,共計7,040元
。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7,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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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770×0.369=3,60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770-3,605=6,165
第2年折舊值 6,165×0.369=2,27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65-2,275=3,890
第3年折舊值 3,890×0.369=1,43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890-1,435=2,455
第4年折舊值 2,455×0.369×(5/12)=3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55-377=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