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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調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揮禹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被告菲爾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405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