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雅視電器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有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向本院
非訟中心聲請對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王有倫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然原告於聲請時並未提出王有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
非訟中心院誤認係戶籍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王有倫,誤向該址送達支付命令,因該址之王有倫聲明
異議經本院移轉管轄至台北地院,經查明後,台北地院將
本案退回本院,既本院非訟中心之支付命令尚未合法送達原告欲提告之
被告(即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被告),則本院之移轉管轄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