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調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雅視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娥 
相  對  人  王有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向本院訟中心聲請對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王有倫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然原告於聲請時並未提出王有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非訟中心院誤認係戶籍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王有倫,誤向該址送達支付命令,因該址之王有倫聲明異議經本院移轉管轄至台北地院,經查明後,台北地院將本案退回本院,既本院非訟中心之支付命令尚未合法送達原告欲提告之被告(即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之被告),則本院之移轉管轄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