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6號
原 告 林明光即明耀五金行
被 告 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洪嘉豐為被告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6 月18日
變更為洪嘉豐,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
可佐
,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嘉豐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揭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