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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調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776號 原   告 林明光即明耀五金行 被   告 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澄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嘉豐為被告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6 月18日 變更為洪嘉豐,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佐 ,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嘉豐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