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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小調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魏宗本 相 對 人 天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賢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天成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