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蘇子琪
代 理 人 蘇哲彬
相 對 人 聚鼎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偉
相 對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 項
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相對人公司設址分別為桃園市及新竹縣,有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公司設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基此,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即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