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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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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消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泳月 
被      告  台灣睿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國 
被      告  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而涉訟,被告台灣睿極有限公司、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分別設在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而原告請求被告公司將買賣價金返還匯入其中壢建國郵局帳戶內,故債務履行地應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