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何美蓁
被 告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萬元,應繳裁判費61萬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萬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繳,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參。揆之前開說明,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