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被 告 琦斐雅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蓉蓉
易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英華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英華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