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昇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林秀娥即林陳梅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
被告林陳梅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
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後,被告林陳梅已於110年7月5日死亡,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林陳梅子女,且查無林陳梅之
拋棄繼承資料,有戶籍資料及
家事事件公告資料
在卷
可憑,應認其等均為林陳梅之繼承人,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林陳梅之繼承人林繼堯、林世雄、林秀娥為被告林陳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