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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