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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珍       鄭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馨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