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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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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東雄 被   告 英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7059 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4,030,000 元,應繳裁判費40,897 元 ,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3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