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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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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嘉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再美汽車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萬1,33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