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原   告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綺 被   告 楊丹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起訴狀及其後所提之更正狀、陳報狀, 其內容均僅提及於前案開庭時未仔細核對,致與兩造間實際 所欠房租不符云云,然具體情節如何?所稱之開庭為何?均 不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