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17號
原 告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彩綺
被 告 楊丹芳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
起訴狀及其後所提之更正狀、
陳報狀,
其內容均僅提及於前案
開庭時未仔細核對,致與
兩造間實際
所欠房租不符
云云,然具體情節如何?
所稱之開庭為何?均
不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乙紙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