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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45號 原   告 犬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顗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胡雅筑律師 被   告 許智清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欲購買車輛,遂向原告 之法定代理人即游顗臻商請以游顗臻之名義向訴外人依德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依德公司)購買車輛,由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5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予被告,以支付其購車頭 期款30萬元(由被告自行出資5萬元)。經原告同意後,原 告於105年6月28日依被告指示,將系爭借款如數匯款至被告 指定之依德公司帳戶。而該筆購車貸款本金及利息,則由被 告自行繳付,向依德公司所購得之車輛,則由被告占有使用 。自106年2月起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游顗臻即多次向被告催 告返還系爭借款,被告雖多次回覆即將返還,今仍未為 返還。屢經催索,未予置理。因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10 9年10月13日寄送之律師函送達被告後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分手後因原告屢屢要求其返還先前出資之購 車頭期款,其不得已才會打算賺錢以結清原告出資部分,以 將兩造間關係斷的乾淨,但其從未承認有向原告商借系爭借 款之事實。原告雖提出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但 其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之事實,雖被告 曾表示「今年等我開酒吧慢慢可以還給你」、「等殘障補助 下來,下來只能先還你部分」等語。但此部分至多僅能證明 被告同意有錢後,願將錢慢慢還給原告,尚無法推論兩造間 就系爭借款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借 款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應返還系爭借款,並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間欲購買車輛遂向其借款25萬元,其 已將系爭借款如數匯款至被告指定之依德公司帳戶,現系爭 借款清償期已屆至,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情;被告固不 否認有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游顗臻為如聲證2至聲證4所示 之電子郵件及LINE通訊軟體等對話內容(見支付命令卷第18 -32頁),惟否認兩造就系爭借款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情。 經查: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是民法之借貸 法律關係之成立,係屬要物契約,要式契約,即以借 款之實際交付為兩造借貸契約成立之要件,至兩造間是否 另簽立書面契約,則不影響借貸契約之成立。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間向其借款25萬元,其已將系爭借 款如數匯款至被告指定之依德公司帳戶,作為被告向依德 公司購買車輛之購車頭期款30萬元其中25萬元,兩造間成 立借貸關係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單(交易憑 證)、電子郵件對話內容、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北 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Instagram貼文及Instagram個人 頁面簡介等件為證,觀諸被告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游顗 臻於106年2 月27日傳送之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問:「1.車 子頭期款,你訂個會還的時間點給我,大概就好,例如 2017年底前。2. 如果你很快就把車子全額的錢賺到,那 麼我建議你可以在違約期過後繳清,然後我就可以把車子 過戶給你。」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而被告回答 :「這個我根本不知道收入狀況,我只能努力,我也不知 道怎樣定時間,今年這幾個案子能確定,我年底應該可以 還你一半,所以需要時間。繳清我很想,問題一樣,我必 須在一年內賺滿一百才可以繳清,這些能快解決我也想。 」(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兩造於107年9月5日傳送之 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問:「所以想跟你討論,這筆30萬,你 是否能從這個月底或10月初開始分期匯給我呢?我目前的 想法,每個月你還5萬元,這樣半年就結束了,你不用心 煩,我也不用操心,畢竟你我都已經有各自的生活,一直 在一半都不好。你覺得呢?」(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 而被告回答:「評估再儘快回你。」(見支付命令卷第20 頁),及被告於108年11月5日傳送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容 中陳稱:「我也覺得可笑又可悲,明明那時候車子開的好 好的,為了你我居然還換車,我根本不是那麼愛慕虛榮的 人,得笑死人,因為我跟大家說過,所以大家都知道你墊 車墊了三十,變成我欠你三十,所有人都在嘲笑我,隨便 你怎麼對外說,反正我坦蕩蕩,也不會在後面說人家是非 。三十還不夠我一顆胰臟,我需要越快換腎臟跟胰臟,不 然就提早往生,需要腎臟300萬大陸換,胰臟五十萬台灣 換,一星期跑醫院一三五來延命,正常上班都無法,你覺 得我死掉之前會不想還?目前我只夠能力付自己生活費, 跟你分手之後的傷害所有人都看到,包括恐慌症,目前我 拿到身心障礙手冊,在等殘障補助下來,下來只能先還你 部分,分那麼久還在被催,你覺得我願意嗎?」等語(見 支付命令卷第26頁),及被告於108年12月11日傳送予原 告之電子郵件內容中陳稱:「在等我一陣子,有家新公司 我明年四月會去當顧問,會有穩定收入,雖然不多,帶我 可以慢慢回你了。」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27頁),及兩 造於107年3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原告問:「想問一下 ,你今年有可能開始還我頭期嗎?」等語,被告於翌日( 107年3月14日)回答:「今年等我開酒吧慢慢可以還你」 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28頁),及被告於107年9月5日之 LINE對話紀錄回答原告:「我肯答應還30或抵30已經是謝 天謝地…」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 (三)由上開被告與原告法定代理人游顗臻電子郵件及LINE對話 紀錄往來可知,被告承認其於105年間以游顗臻名義向依 德公司購買之車輛頭期款30萬元,係由原告所墊付,被告 除承認積欠原告系爭借款外,並數度允諾將償還原告款項 。依上開電子郵件及LINE對話紀錄,已足認定兩造間係基 於消費借貸契約合意,以將系爭借款匯款予被告指定依德 公司方式交付借款,而被告亦數度承認積欠原告系爭借款 ,並多次允諾還款。認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25萬元消 費借貸合意,且其以將該等借款如數匯款至被告指定之依 德公司帳戶,作為被告向依德公司購買車輛頭期款之方式 交付乙節,尚非無據,應堪憑信。被告抗辯兩造就系爭借 款無消費借貸合意,兩造間就該借款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云云,顯與上開事證不符,為不可採。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 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自109年10月13日寄送之 律師函送達被告後7日起算之利息云云,然未據提出任何 證據證明被告自斯時起負遲延責任,是以遲延利息之請 求,應自起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8日起算 。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 判決結果,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2,65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