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元草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全曜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6,992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