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763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莊維政
被 告 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勝宣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