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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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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原   告 嘉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錦美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