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濠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承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鑫   高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   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公司有變更法定代   理人應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之   起訴狀繕本各壹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