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通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蔡中仁間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