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遊茶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吳耀錦、吳耀州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