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寶樹
相 對 人 強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冠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就經
強制執行之房屋尚有糾紛,
聲請人
「是否已違約」、「是否積欠租金」、「租期是否屆滿」、
「相對人是否因漏水而有賠償責任或抵銷事由」均有爭議,
並經本院審理在案(109 年度士簡字第1270號,下稱
本案訴
訟),經強制執行之房屋內置放有大量藝術珍品,一旦毀損
勢難
回復原狀,相對人雖一再表示欲代聲請人僱工裝箱及移
置保管,卻於前次執行
期間無任何積極作為,
爰聲請准予停
止109年度司執字第3481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雖據本案訴訟而聲請停止執行,然本案訴
訟為相對人所提起之訴訟,聲請人
乃為
被告,是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