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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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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綺 相 對 人 楊丹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 則上不停止執行,除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上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則不具停止強制執 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 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0 年度士簡字第 417 號,下稱系爭訴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系爭訴訟 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48號 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提起系爭訴訟,然既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所定之訴訟,且系爭訴訟亦經本院以起訴不合程式 裁定駁回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