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愛華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彩綺
相 對 人 楊丹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是故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原
則上不停止執行,除
債務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所定事由,始例外由法院依聲請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
惟如
上開得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消滅者,則不具停止強制執
行之原因,應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則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即與法律規定不合。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
對相對人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10 年度士簡字第
417 號,下稱
系爭訴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系爭訴訟
之
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948號
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雖提起系爭訴訟,然既
非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所定之訴訟,且系爭訴訟亦經本院以起訴不合程式
裁定駁回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