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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調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濰科技股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營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之標的 物主張瑕疵擔保及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兩造已約定因該 契約所生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24頁),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