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大濰科技股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營業小客車
租賃契約書」之
標的
物主張
瑕疵擔保及
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
兩造已約定因該
契約所生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24頁),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