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天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宥德
相 對 人 張彩鳳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係依
兩造間之新北市八里區下庄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租用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契約條款第13條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