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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調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相 對 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