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調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穩質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相 對 人 台灣宅經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