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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士簡調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柯真女       柯語峻       柯董素梅       何語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 貴之法定繼承人)、江金水、信詠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蘭、信協 企業有限公司、陳趙靜妤、陳木、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盧志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貴之法定繼   承人)、江金水、陳木、盧聰海、盧志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阮英貴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信詠工程有限公司及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真銓材料行之公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