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柯真女
柯語峻
柯董素梅
何語婕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
貴之法定
繼承人)、江金水、信詠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蘭、信協
企業有限公司、陳趙靜妤、陳木、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盧志宏
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貴之法定
繼
承人)、江金水、陳木、盧聰海、盧志宏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阮英貴之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信詠工程有限公司及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該等公司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真銓材料行之公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