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百佳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
債權人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輾轉
債權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
詎相對人百佳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子華設籍在臺北○○○○○○○○○(下稱士林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等廢止及設籍在士林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等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