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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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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司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裕 
相  對  人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居安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居安科技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