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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1 年度士司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東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生 
相  對  人  吳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臺北○○○○○○○○○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