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元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以雙掛號邀請相對人參加公聽會以進行協調,寄送信函卻以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系爭地址,有該分局函覆
可佐。故相對人 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以 招領逾期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
可參,然尚 無從即認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址址,故聲請人稱不知相 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 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