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石宏裕
聲 請 人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奕銘即林政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解除
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相對人買賣價金50萬元返還聲請人等語,伊公司委請
律師擬寄送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等通知相對人,
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下稱淡水戶政事務所),經向買賣契約相對人所留之地址寄送,遭遷徙不明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
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設籍在淡水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
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